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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


                    發布時間:

                    2019-09-10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的投標人資格審查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的投標人資格審查行為適用本辦法。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包括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和國家融資投資的工程。

                      國有資金(含國家融資資金)為主的工程是指國有資金占投資總額50%以上,或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股權的工程。

                      第三條 資格審查分為開標前資格審查和開標后資格審查。開標前資格審查,是指在開標前7—14日內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開標后資格審查,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投標人是指參加投標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合格投標人是指滿足資格條件的投標人;入圍投標人是指被招標人接受參加投標的合格投標人。

                      第四條 當公開招標工程的招標文件發售時間截止時投標人數量仍不足3家時,招標人一般應當在保證滿足法定資格條件的前提下適當降低合格投標人資格條件,并重新發布招標公告或延長招標文件發售時間。

                      提倡實行開標后資格審查。當投標人數量在9家以上時,可以實行開標前資格審查;當投標人數量在9家以下(含9家)時,應當實行開標后資格審查。

                      第五條 資格審查及其相關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編制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資格審查資料),并在開始發售的3個工作日前報送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發售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

                      (三)投標人編制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可以不提供資格審查資料),并在規定時間內同時提交招標人;

                      (四)實行開標前資格審查的按下列要求繼續進行:

                      1.招標人組織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活動一般包括:審查準備工作,初步審查,詳細審查,澄清、說明或補正,確定合格投標人和入圍投標人及提交資格審查報告;

                      2.招標人組織在推薦入圍以外的合格投標人中隨機抽取其余的入圍投標人,并作出書面記錄;

                      3.招標人向投標人發出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并在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發出的2個工作日前,將資格審查報告、隨機抽取入圍投標人書面記錄一并報送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五)實行開標后資格審查的,按評標程序有關規定進行。

                      第六條 開標前資格審查由招標人依法組織進行,招標人應當組織包括招標人代表、技術和經濟類等評標專家組成的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投標人資格進行評審;評審應當按照資格審查文件的要求和規定進行。

                      開標后資格審查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承擔,由評標委員會按照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的要求和規定進行。

                      資格審查一般采取集體評議的方式;資格審查地點一般選擇有形建筑市場。

                      資格審查委員會一般由5—9人的單數組成,招標人代表應當具備評標專家相應的或者類似的條件;其他技術、經濟類等評標專家從政府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評審工作,主任委員由資格審查委員會推舉產生。

                      第七條 資格審查活動應當接受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的監督。

                      第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的性質和特點以及相關規定編制資格審查文件。資格審查文件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格審查公告(或招標公告);

                      (二)投標人須知。包括招標項目基本情況;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人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時間等;對投標人沒有如實反映和提供有關情況、文件、證明等資料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理辦法;

                      (三)資格審查辦法。包括入圍投標人的數量和產生辦法;對合格投標人進行評審的內容、標準和方式;推薦入圍的標準和方法;隨機抽取入圍的地點、方式、時間等內容;

                      (四)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格式;

                      (五)項目建設概況。

                      資格審查文件中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內容應當與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相一致。招標人應當合理設置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將工程獲獎情況、企業管理體系認證、項目負責人的類似項目經驗情況等設置為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設置其他排斥潛在投標人條款。

                      第九條 適用開標前資格審查的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入圍投標人產生辦法及投標人數量,并在資格審查文件中予以載明。

                      入圍投標人從合格投標人中產生。通過評審的合格投標人數量在9家以下(含9家)時,應當確定所有合格投標人為入圍投標人;通過評審的合格投標人數量超過9家時,應當采用下列辦法之一確定數量不少于9家的入圍投標人。

                      (一)確定所有合格投標人為入圍投標人(此辦法適用于所有工程);

                      (二)確定評審計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合格投標人為入圍投標人(此辦法適用于二級及以上資質施工企業才能承擔的工程,或工程復雜、技術難度大和專業性較強的工程);

                      (三)從所有合格投標人中隨機抽取入圍投標人(此辦法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的一般性工程);

                      (四)按評審計分從高至低排序由資格審查委員會推薦數量不超過5家的合格投標人直接入圍;其他的入圍投標人由招標人從其余的合格投標人中隨機抽取產生(此辦法適用于所有工程)。

                      對合格投標人進行評審計分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評審內容和標準》的規定采取集體評議方式;計分相同時由資格審查委員會通過表決決定排序。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審查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的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格審查申請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附身份證的復印件)或授權委托書(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證的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聯合體協議書(協議書由委托代理人簽字的,應附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四)投標人基本情況表;

                      (五)近年財務狀況表;

                      (六)近年的類似項目情況表(以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前36個月內竣工驗收的工程為有效,附合同協議書和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表(附合同協議書或者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八)近年發生的訴訟和仲裁情況表(時間以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前36個月為準,訴訟和仲裁情況僅限于認定投標人有違法行為的,且與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關的案件,不包括調解結案以及未裁決的仲裁或未終審判決的訴訟);

                      (九)其他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的復印件;擬任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證書、B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復印件;擬任技術負責人職稱證書復印件;

                      2.擬任項目負責人與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和類似項目經歷(附項目竣工驗收文件復印件);

                      3.擬投入項目管理人員情況;

                      4.擬投入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情況;

                      5.企業通過相關認證的情況(附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企業信用情況(附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

                      6.企業及擬任項目負責人所承擔工程近3年獲獎情況(以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前36個月內發布的表彰文件或證書為準;擬任項目負責人所承擔工程為其在其他項目中以項目負責人職務承擔的工程,附有效加分的證明文件或證書復印件);

                      7.企業及擬任項目負責人的不良行為記錄發生情況(其中企業以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前發布的6個月內記錄為準,附有關文件或資料復印件;擬任項目負責人以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前發布的24個月內記錄為準,附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復印件);

                      8.承諾書(投標申請書保證其提供相關信息真實和準確,并愿意承擔其就此弄虛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下列條件和標準,在資格審查文件中確定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依法取得企業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處于有效期;

                      (二)依法取得企業資質,資質類別、等級達到有權機關規定的要求和標準;擬任項目負責人依法取得注冊執業資格,資格類別、等級達到有權機關規定的要求和標準,執業資格注冊單位與投標人一致;

                      (三)企業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擬任項目負責人依法取得B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證書注明單位與投標人一致;

                      (四)企業沒有被有權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資質、責令停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以及財產被接管或凍結;擬任項目負責人沒有處于被有權機關吊銷注冊執業資格、停止執業、收回B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取消投標資格;項目部關健崗位人員(或主要項目管理人員)在建工程情況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規定執行;

                      (五)以聯合體形式申請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為符合有權機關規定的獨立法人,聯合體各方的資質以及擬任項目負責人注冊執業資格達到有權機關規定的要求和標準,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各方法人公章的聯合體協議書;

                      (六)不屬于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屬于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

                      (七)不屬于在本招標項目或本招標項目準備階段為項目業主或本招標人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設計、施工合并招標的專業工程除外);

                      (八)不屬于已被聘用或將被聘用為本招標項目提供工程項目管理(勘察設計及咨詢、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監理、代建工程驗收及試車管理等)的任何法人;

                      (九)按照資格審查文件的要求和規定如實反映和提供有關情況、文件、證明等資料,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中對評審結果有影響的內容齊全且沒有失實或者弄虛作假;

                      (十)符合法律、法規和資格審查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投標人采取下列方式通過了資格審查,被確定為合格投標人或入圍投標人的,應當視為弄虛作假,取消其相應資格,并在資格審查文件中予以載明。

                      (一)在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中沒有按照資格審查文件的要求和規定如實反映和提供有關許可證件、業績、信用狀況等資料,對入圍結果有實質性影響且對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許可證件、業績、信用狀況等資料與經查實的事實不符,對入圍結果有實質性影響且對其有利的。

                      第十三條 實行開標前資格審查的招標項目,由資格審查委員會在資格審查會上檢查資格審查申請文件的密封情況,由工作人員當場啟封;在對投標人進行評審的過程中,資格審查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澄清,對其認為重要的內容進行核實,并對澄清和核實工作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四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有下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1.系投標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擬任本招標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的近親屬;從政府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屬招標人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下屬單位的人員;

                      2.相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或其監管機構的人員;

                      3.與投標人存在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人員。

                      (二)評審開始后,應當關閉一切通訊設備;評審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不得發表偏離資格審查辦法作出的傾向性、誘導性意見,不得對其他成員的評審意見施加影響;

                      (三)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情況,應及時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反映;

                      (四)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發出之前,不得與本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私下接觸,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標項目的資格審查及其相關情況;

                      (五)不得收受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第十五條 在資格審查中,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審,或者擅離職守的,應當及時更換。

                      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更換后,退出審查的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已完成的審查行為無效。由招標人根據相關規定中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產生方式另行確定替代者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活動結束后,資格審查委員會應按規定向招標人提交書面審查報告。招標人應當將資格審查報告按規定報送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審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不能通過資格審查的情況說明;

                      (四)審查標準、方法或者審查因素一覽表;

                      (五)審查結果匯總表;

                      (六)入圍投標人名單;

                      (七)澄清、說明或補正事項紀要。

                      資格審查報告由資格審查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審結論持有異議的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資格審查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結論,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 開標前資格審查完成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投標人發出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應當告知投標人是否入圍及向入圍投標人確認開標時間、地點。

                      第十八條 投標人認為資格審查活動明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按規定及時向招標人提出異議,也可以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投訴。招標人或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對收到的異議或投訴進行答復。對實行開標前資格審查的工程,招標人未對異議作出答復的,不得進行開標活動。

                      第十九條 工程投標活動的授權委托人一般為擬任項目負責人本人。省外企業憑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記證在我省境內參與工程投標。招標人在對有省外企業參加投標的項目進行資格審查時,應要求省外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其中,國有投資項目省外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到場。法定代表人確因出國、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場的,必須提供相關證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對本項目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到場。

                      第二十條 在本省境內超高層、地鐵等項目投標中,鼓勵省外有業績的企業與省內企業以聯合體形式申請投標。省重點工程項目和省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投資為主的大型工程項目的招標,必須有列入“湖南省優選承包商名錄”的省內優勢骨干企業參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以外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的投標人資格審查,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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