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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

                    2019-09-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依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三條 采取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應當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支持節能環保和兩型產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第五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第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政府采購計劃開展采購活動,執行政府采購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不得隨意增加、變更采購品目。

                      第七條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未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市州,當地財政部門應通過公開方式選擇社會中介機構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也可以自行組織采購。

                      采購人自行組織的,應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實施。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代理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見附件十四),并在代理協議中指定項目聯絡員,具體負責非招標采購的有關事宜。

                      第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以及本細則的規定組織開展非招標采購活動,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二章 競爭性談判采購

                      第一節 選擇方式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報預算主管部門同意,經同級財政部門書面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細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五條、四十六條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

                      第十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批準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復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擬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理由。

                      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和第二款情形,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

                      (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說明;

                      (三)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第二節 成立談判小組

                      第十一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競爭性談判小組成員總數的2/3。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小組,應當出具授權書。采購人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采購工程,競爭性談判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書面同意,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第十二條 競爭性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成員原則上應保持一致,情況復雜的,可以增補,因故不能參加后續評審活動的,可以替換。

                      第十三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在采購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認或者制定談判文件;

                      (二)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

                      (三)審查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并作出評價;

                      (四)要求供應商解釋或者澄清其響應文件;

                      (五)編寫評審報告;

                      (六)告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過程中發現的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根據采購文件的規定獨立進行評審,對個人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三)參與評審報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五)配合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節 制定談判文件

                      第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采購需求應當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和厲行節約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談判文件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采購需求由談判小組制定,也可以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編制,由談判小組確認。談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不得出現“指定、暫定、參考、備選”品牌等表述,不得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不得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供應商的其他內容。在談判文件發出前,應經采購人書面同意。

                      第十七條 談判文件(見附件十一)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采購程序、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并明確談判小組根據與供應商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談判文件中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談判文件應當明確是否接受其他聯合體參加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以及聯合體參加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的有關要求。

                      以聯合體形式參與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且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談判文件中規定的特定資質條件。

                      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的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強制供應商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競爭性談判活動,不得限制供應商之間的競爭。

                      第十九條 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載明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優先采購節能環保、兩型產品,扶持中小企業等政策要求以及相應評審標準。

                      第二十條 需要供應商在談判時提供樣品的,談判文件應明確樣品的提交時間地點、樣品的評審方法和樣品的退還留置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 談判文件的售價應當按照彌補談判文件印制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談判采購金額作為確定談判文件售價的依據。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的,不得收取談判文件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日的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節 邀請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邀請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

                      第二十四條 采用發布邀請公告方式邀請的,邀請公告(見附件一)應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名稱、編號;

                      (二)采購項目標的、數量及預算;

                      (三)采購項目的主要需求及允許實質性變動內容;

                      (四)供應商資格條件要求;

                      (五)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采用隨機抽取方式邀請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抽取,并向抽取供應商發出邀請通知(見附件一)。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政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和行業封鎖。

                      第二十六條 采用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見附件二),并向供應商發出邀請通知。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基本資格條件應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只有法律法規強制規定或者為實現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而設定的條件才能作為特定資格條件。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應商提供基本資格條件和特定資格條件之外的證明材料,不得將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業績規模以及生產廠商的授權等條件設定為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二十八條 談判小組應對受邀請供應商進行資格性審查,也可以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受邀請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談判小組確認。審查后,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不少于3家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第五節 交納退還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應當不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2%。保證金應當采用金融機構轉賬、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

                      供應商未按照談判文件要求交納保證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絕接收供應商的響應文件。

                      供應商為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并由采購人負責上繳同級財政: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認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節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

                      第三十一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并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供應商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時,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三條 供應商應當在談判文件規定的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談判文件指定的地點。在截止時間后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拒絕接收。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負責接收供應商的響應文件,應對供應商遞交響應文件的接收過程進行記錄,并將供應商遞交的響應文件和記錄移交談判小組。

                      第七節 談判

                      第三十四條 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供應商資格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資格條件的,談判小組應對其資格進行審查,重新確認其參與談判活動資格。

                      第三十五條 談判小組應當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并根據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未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響應處理,談判小組應當告知有關供應商。

                      第三十六條 談判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談判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該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七條 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并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

                      第三十八條 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文件規定和談判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談判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采購人代表確認。談判文件的實質性變動是談判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談判小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同時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談判文件明確可能發生實質性變動,但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根據談判情況認為談判文件無需發生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不另行通知。

                      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文件的變動情況和談判小組的要求重新提交響應文件。

                      第三十九條 談判文件能夠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談判小組應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就價格進行談判。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第四十條 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應在談判文件規定的可實質性變動的范圍內,談判小組與供應商就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進行談判,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談判小組與推薦的供應商就價格進行談判,并要求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和最后報價是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四十一條 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供應商的保證金。

                      第四十二條 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重新提交的響應文件、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以及最后報價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第四十三條 談判小組應當場向所有參加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宣布最后報價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價格扣除情況,并由供應商代表簽字確認。供應商最后報價的排序按政策規定的價格扣除后的金額計算。

                      第四十四條 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價格扣除后的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見附件四)。評審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以及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名單;

                      (二)評審日期和地點,談判小組成員名單;

                      (三)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情況、談判情況、報價情況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選人的名單及理由。

                      評審報告應當由談判小組全體人員簽字認可。談判小組成員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談判小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推薦成交候選人,采購程序繼續進行。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談判小組成員,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由談判小組書面記錄相關情況。談判小組成員拒絕在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四十五條 供應商響應文件不能全部響應最后談判文件需求的,談判小組應認定其不能滿足實質性響應要求,并拒絕其進入最后報價;響應文件超出采購人最后談判文件需求的部分,不能實行價格抵扣。

                      分包或標段確定成交供應商的,談判小組應當每包或每標段分別確定成交候選人,并確保每包或每標段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少于3家。

                      第四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項目終止公告(見附件九),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邀請公告公示期滿后,供應商報名不足3家的;

                      (四)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但本細則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發布項目終止公告,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和終止原因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八節 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四十七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第四十八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將競爭性談判文件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成交結果公告(見附件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

                      (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

                      (四)主要成交標的為貨物項目的,應公布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品牌、生產廠商、數量、單價、服務要求;服務項目的,應公布服務清單、服務內容及人員配備清單;工程項目的,應公布工程量清單、材料數量及單價、人工成本;

                      (五)成交供應商按照政府采購政策價格優惠扣除情況;

                      (六)談判小組成員名單。

                      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九節 簽訂采購合同

                      第四十九條 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見附件十六)。

                      采購人不得向成交供應商提出超出采購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成交供應商訂立背離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五十條 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按照規定將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成交結果,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經財政部門認定成交結果無效的,采購人可以從談判小組推薦的成交候選人中依次確定其他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也可以重新組織采購。重新組織采購活動的,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成交供應商不得參加對該項目重新開展的采購活動。

                      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等要求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并出具驗收書(見附件十七)。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等要求的履約情況。大型或者復雜的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單一來源采購

                      第一節 選擇方式

                      第五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五十四條 屬于本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情形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按照本細則第五條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見附件三),并將公示情況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

                      (一)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預算和內容;

                      (二)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

                      (三)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

                      (四)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五)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系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第五十五條 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并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

                      第五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

                      補充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十七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采購人向財政部門申請批準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復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擬申請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理由。

                      第二節 編制單一來源采購文件

                      第五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采購需求及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單一來源采購文件(見附件十三)。單一來源采購文件應要求供應商在其響應文件中提供采購項目成本核算清單。

                      第五十九條 供應商應按照單一來源采購文件要求,編制遞交響應文件,并簽字、蓋章和密封。

                      第三節 協商采購

                      第六十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

                      第六十一條 采購小組可以與供應商多輪協商報價。對于能準確掌握同類產品同業同期平均價格(市場平均價)的采購項目,采購小組可要求供應商報出不超過市場平均價的一個合理價格;不能準確掌握市場價格的項目,采購小組可要求供應商提供產品成本測算表和產品其他成交項目銷售合同復印件,作為雙方商定價格的參考依據。

                      第六十二條 單一來源采購小組應當編寫協商情況記錄(見附件五),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據本細則第五十四條進行公示的,公示情況說明;

                      (二)協商日期和地點,采購人員名單;

                      (三)供應商提供的采購標的成本、同類項目合同價格以及相關專利、專有技術等情況說明;

                      (四)合同主要條款及價格商定情況。

                      協商情況記錄應當由采購小組全體人員簽字認可。對記錄有異議的采購人員,應當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員拒絕在記錄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

                      第六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見附件十),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

                      第四節 發布成交公告

                      第六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成交結果公告(見附件八)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

                      (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

                      (四)主要成交標的為貨物項目,應公布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品牌、生產廠家、數量、單價、服務要求;為服務項目,應公布服務清單、服務內容及人員配備清單;為工程項目,應公布工程量清單、材料數量及單價、人工成本。

                      (五)單一來源采購小組人員名單。

                      第六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自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單一來源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與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見附件十六)。

                      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按照規定將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詢價采購

                      第一節 選擇方式

                      第六十六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六十七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采購項目,采購人向財政部門申請批準詢價采購方式采購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復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擬申請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理由。

                      第二節 成立詢價小組

                      第六十八條 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詢價小組成員總數的2/3。采購人委派代表參與評審的,應當出具授權書,采購人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第六十九條 詢價小組中的評審專家應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七十條 詢價小組的成員原則上應保持一致,因故不能參加后續評審活動的,可以替換。

                      第七十一條 詢價小組在采購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認或者制定詢價通知書;

                      (二)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詢價;

                      (三)審查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并作出評價;

                      (四)要求供應商解釋或者澄清其響應文件;

                      (五)編寫評審報告;

                      (六)告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過程中發現的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十二條 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根據采購文件的規定獨立進行評審,對個人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三)參與評審報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五)配合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節 制定詢價通知書

                      第七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詢價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應當完整、明確,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的規定,不得擅自提高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等采購標準。

                      第七十四條 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采購需求由詢價小組制定;也可以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編制,由詢價小組確認。詢價通知書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不得出現“指定、暫定、參考、備選”品牌等表述,不得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不得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供應商的其他內容。在詢價通知書發出前,應經采購人書面同意。

                      第七十五條 詢價通知書(見附件十二)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采購程序、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

                      第七十六條 詢價通知書應當明確是否接受其他聯合體參加詢價活動以及聯合體參加詢價采購活動的有關要求。

                      以聯合體形式參與詢價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且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詢價通知書中規定的特定資質條件。

                      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的詢價采購活動。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強制供應商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詢價采購活動,不得限制供應商之間的競爭。

                      第七十七條 詢價通知書應當明確載明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優先采購節能環保、兩型產品,扶持中小企業等政策要求以及相應評審標準。

                      第七十八條 需要供應商在詢價時提供樣品的,詢價通知書應明確樣品的提交時間地點、樣品的評審方法和樣品的退還留置要求等。供應商提供的樣品應當與響應文件中型號、規格一致,否則詢價小組應當認定為無效響應。樣品為供應商履行合同的依據。

                      第七十九條 詢價通知書應當規定供應商遞交的響應文件中只能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第八十條 詢價通知書的售價應當按照彌補談判文件印制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詢價采購金額作為確定詢價通知書售價的依據。采購人自行組織的,不得收取詢價通知書的相關費用。

                      第八十一條 從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詢價通知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詢價通知書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詢價通知書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節 邀請供應商

                      第八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邀請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詢價。

                      第八十三條 采用發布邀請公告方式邀請的,邀請公告(見附件一)應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名稱、編號;

                      (二)采購項目標的、數量及預算;

                      (三)采購項目的主要需求;

                      (四)供應商資格條件要求;

                      (五)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八十四條 采用隨機抽取方式邀請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抽取,并向抽取供應商發出邀請通知(見附件一)。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政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和行業封鎖。

                      第八十五條 采用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見附件二),并向供應商發出邀請通知(見附件一)。

                      第八十六條 供應商基本資格條件應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只有法律法規強制規定或者為實現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而設定的條件才能作為特定資格條件。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應商提供基本資格條件和特定資格條件之外的證明材料,不得將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業績規模以及生產廠商的授權等條件設定為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八十七條 詢價小組應對受邀請供應商進行資格性審查,也可以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受邀請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詢價小組確認。審查后,詢價小組從審查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供應商參加詢價采購活動,并向其提供詢價通知書。

                      第五節 交納退還保證金

                      第八十八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應當不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2%。保證金應當采用金融機構轉賬、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

                      供應商未按詢價通知書要求交納保證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絕接收供應商的響應文件。

                      供應商為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十九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并上繳采購人同級財政: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詢價通知書認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節 提交響應文件

                      第九十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詢價通知書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并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供應商在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時,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第九十二條 供應商應當在詢價通知書規定的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詢價通知書指定的地點。在截止時間后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詢價小組應當拒絕接收。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負責響應文件接收的,應對供應商遞交響應文件的接受過程進行記錄,并將供應商遞交的響應文件和記錄移交詢價小組。

                      第七節 詢價

                      第九十三條 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的技術和服務等要求、評審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和合同文本等事項。

                      第九十四條 詢價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詢價通知書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該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詢價通知書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詢價小組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

                      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第九十五條 參加詢價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按照詢價通知書的規定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第九十六條 詢價小組應當場向所有參加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宣布最后報價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價格扣除情況,并由供應商代表簽字確認。供應商最后報價的排序按政策規定的價格扣除后的金額計算。

                      第九十七條 詢價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價格扣除后的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見附件四)。評審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以及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名單;

                      (二)評審日期和地點,詢價小組成員名單;

                      (三)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情況、詢價情況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選人的名單及理由。

                      評審報告應當由詢價小組全體人員簽字認可。詢價小組成員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詢價小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推薦成交候選人,采購程序繼續進行。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由詢價小組書面記錄相關情況。詢價小組成員拒絕在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九十八條 供應商響應文件不能全部響應詢價通知書要求的,詢價小組應認定其不能滿足實質性響應要求;響應文件超出采購人詢價通知書需求的部分,不能實行價格抵扣。

                      分包確定成交供應商的,談判小組應當每包分別確定成交候選人,并確保每包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少于3家。

                      第九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詢價采購活動,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項目終止公告(見附件九),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詢價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詢價邀請公告公示期滿后,報名供應商不足3家的;

                      (四)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詢價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發布項目終止公告,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和終止原因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八節 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一百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詢價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第一百零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見附件七),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將詢價通知書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

                      (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

                      (四)主要成交標的的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

                      (五)成交供應商按照政府采購政策價格優惠扣除情況;

                      (六)詢價小組成員名單。

                      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九節 簽訂采購合同

                      第一百零二條 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見附件十六)。

                      采購人不得向成交供應商提出超出采購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成交供應商訂立背離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一百零三條 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按照規定將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一百零四條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成交結果,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經財政部門認定成交結果無效的,采購人可以從詢價小組推薦的成交候選人中依次確定其他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也可以重新組織采購。重新組織采購活動的,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成交供應商不得參加對該項目重新開展的采購活動。

                      第一百零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等要求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并出具驗收書(見附件十七)。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等要求的履約情況。大型或者復雜的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 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應執行支持節能環保產品、兩型產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優惠政策。

                      (一)《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內的強制采購產品應實行強制采購;

                      (二)《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內的非強制采購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湖南省兩型產品政府采購目錄》的產品,以及中小企業的產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實行價格扣除。但是,同時為節能、環境標志、兩型產品的,評審時的價格扣除只能選擇其一;只有同時又是中小企業產品的,評審時的價格可以重復扣除。

                      (三)享受政府采購優惠政策產品的價格扣除應按產品報價計算,同一項目中的部分產品屬于優惠產品的,評審時只對該部分產品的報價實行扣除。

                      第一百零七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已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以及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規定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供應商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提出異議,不屬于質疑范圍。

                      第一百零八條 除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和價格計算錯誤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小組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定成交的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同級財政部門。

                      第一百零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采購活動完成后,采購代理機構應將采購文件移交采購人存檔保存。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響應文件、推薦供應商的意見、評審報告、成交供應商確定文件、單一來源采購協商情況記錄、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采購文件可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采購活動記錄(見附件十五)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該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材料;

                      (四)選擇參加采購活動供應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評定成交的標準及確定成交供應商的原因;

                      (六)終止采購活動的,終止的原因。

                      第一百一十條 采購人可以在采購文件中約定成交供應商在合同簽訂前向采購人提交履約擔保,履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聯合體成交的,履約擔保由聯合體各方或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

                      政府采購合同原則上禁止約定預付款條款,采購合同特殊確需支付合同預付款的,必須約定供應商提交履約擔保后方能支付預付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政府采購工作規范》(湘財購〔2012〕14號)有關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的規定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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